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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原因讓律師建議,台灣應考慮「終止姻親關係」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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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台灣考慮「終止姻親關係」修法的原因

律師建議台灣應考慮修法「終止姻親關係」,主要原因在於現行《民法》對生存配偶的保障不足,可能使其在配偶過世後,仍需承擔扶養已故配偶家屬的義務,造成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困境。參考日本的「死後離婚」制度,台灣修法方向旨在讓生存配偶有權選擇是否繼續與已故配偶的親屬維持法律上的姻親關係,以擺脫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和情感負擔。

現行《民法》對生存配偶的扶養義務

依照台灣現行《民法》規定,夫妻一方過世後,姻親關係依然存在。這表示生存配偶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扶養已故配偶的父母。具體而言,生存配偶是否需要扶養公婆或岳父母,取決於幾個關鍵因素:包括是否有同居事實、對方是否有受扶養的必要性,以及生存配偶本身是否有扶養能力。這種規定在實務上經常引發爭議,生存配偶不僅要承受喪偶之痛,還可能被迫承擔額外的扶養責任,甚至遭受不友善對待,生活壓力倍增。

修法方向與保障生存配偶權益

參考日本的「死後離婚」制度,台灣《民法》修法可考慮導入類似機制,賦予生存配偶選擇是否終止與已故配偶家屬的姻親關係的權利。這不僅更符合現代社會價值觀,也有助於更全面地保障生存配偶的權益。透過修法,生存配偶可以擺脫不必要的扶養義務和情感壓力,重新展開新生活,使法律更具彈性與人情味,更能適應快速變遷的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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