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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員工」身分續保勞保的資格門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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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員工」續保勞保的資格門檻

根據勞保局規定,非自願離職或已辦理退休者,若勞保年資滿 15 年且尚未達請領「老年給付」(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非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資格,即可用「被裁減資遣員工」身分續保勞保,且不影響請領失業給付。離職當日即可重新加保,最遲須在 2 年內提出申請,且僅能以資遣或退休時的月投保薪資加保。

續保方式與費用分擔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裁減資遣人員續保勞保應由「原投保單位」辦理,原則上原單位不得拒絕。若原公司拒絕,勞工可委由「代辦團體」(勞保局表列之職業工會)投保,或以「個人」為單位辦理。由於員工已不具在職身分,投保時僅能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保費負擔比例改為員工自行負擔 80%,政府補助 20%。

續保期限與注意事項

若在 A 公司被資遣後續保勞保,之後到 B 公司就業又離職,只要自 A 公司資遣日起算未超過 2 年,仍可用原「被裁減資遣」身分續保;若在 B 公司再度被資遣,則可選擇 A 或 B 公司的資遣身分。續保最長期限至符合老年給付請領資格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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