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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者續保勞保的資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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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者續保勞保資格

非自願離職者,如遭裁減資遣或已辦理退休,若勞保年資滿15年且尚未達請領老年給付資格,得以「被裁減資遣員工」身分續保勞保。此舉主要目的是延續勞保年資,並確保在符合條件下仍可申請失業給付。

續保後可享有的保障

續保勞保後,被保險人可繼續累積老年給付的保險年資,同時享有生育、失能、死亡等給付項目。但要注意的是,續保期間僅能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不包含「職災事故保險」。至於傷病給付,需視傷病是否由工作引起來決定是否可請領。如果在A公司被資遣後續保勞保,之後到B公司就業又再度離職,只要自A公司資遣日起算未超過2年,仍可用原有的「被裁減資遣」身分續保。

續保方式及費用負擔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9-1條規定,被裁減資遣人員續保勞保應由「原投保單位」辦理,且原投保單位原則上不得拒絕。若與前公司關係不佳或公司已結束營業,勞工可委由「代辦團體」(勞保局表列之職業工會)投保,或以「個人」為單位辦理續保。費用負擔方面,由於員工已不具在職身分,保費負擔比例會改為員工自行負擔80%,政府補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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